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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 2007-04-18
发布部门: 商务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商财发[2007]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7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并对有关建设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认识
  “双百市场工程”是一项重大惠农、利民工程,对于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以及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以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问题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要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促进订单生产,探索和推广贸工农一体化、内外贸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大力培育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产品流通,增加农民收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税收、资金等方面优惠政策。
  二、“双百市场工程”主要任务和支持方向
  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主要任务:继续支持100家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全国性和跨区域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其经营环境和设施设备,完善其服务功能,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引导农业生产、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培育100家有实力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推动农产品流通产业化和规模化,提高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水平。
   2007年“双百市场工程”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消费安全(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环保、安全监控)、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经营设施建设或改造;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
  三、认真做好2007年市场和企业推荐工作
  各地要按照“巩固成果、适当调整、扶优扶强”的原则,择优推荐市场和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市场数量不超过3家,企业数量不超过4家;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市场不超过1家,企业不超过2家。每个市场申报冷链、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准公益项目的,不得超过2个。每个企业只申报1个项目,其中:东部地区为基础设施项目,中西部地区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为准公益性项目。2006年已列入“双百市场工程”的市场、企业可以继续申请,但其中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一)申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其中,地级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以批发交易为主,能够跨区域吸引经销商、批发商和大宗用户,交易商品辐射全国或者主要产销区,对主要农产品产销影响较大,并发挥主导作用。
  3.年成交额在本地区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其中,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东部地区在2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亿元以上;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东部地区在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年成交额以2005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6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4.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自测的市场综合评分,东部地区应在160分以上,中西部地区在120分左右。市场综合评分结果应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二)申报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承办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
  2.在城市已开办10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至少有5家超市上一年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有关市场和企业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见附件1)和《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附件3),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大型批发市场还应当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5、2006年度纳税证明)。
  2.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3.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5-7人)到现场对拟新推荐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测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择优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项目,并填报《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汇总表》(附件4)以及市场和企业申请项目书。
  请各地于5月31日前将推荐意见和上述材料报商务部、财政部(附件材料仅送商务部),同时,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传数据。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一)项目支持标准。
  2007年国家继续对择优筛选承担“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或改造项目的市场和企业予以资金扶持。对批发市场冷链、消费安全等项目,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的补助不超过实际投资的70%。对批发市场的交易、仓储等经营设施,以及流通企业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项目所取得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不超过1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具体支持标准另行通知。
  (二)承办单位申请资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1.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资金拨付申请并附具体项目清单。
  3.贷款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付息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直补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地方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项目审核与资金拨付。
  1.项目审核。
  凡承担“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即商建发[2006]51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
  (2)经省级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在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3)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2.资金拨付。
  (1)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通过后,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2)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4)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于2008年2月28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5)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加强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对建设或改造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合格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和资金拨付申请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商务部、财政部将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各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全额收回资金。
  各地要加强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要做好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附件:1.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书
   2.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项目汇总表
   3.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书
   4.2007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申请项目汇总表

商务部、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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