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格[2001]127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告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精神,我省首先公布告27种(甲类)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见附表)。附表中如有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报产地省级价格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统一核定并公布价格。未重新公布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价格执行。需单独定价的药品,在未单独定价前可暂按其现行价格执行。
此次药品价格公布后,凡在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黔价格[2001]119号)规定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
本通知自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请各地、县物价局接此通知后,尽快通知当地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督促认真贯彻执行。对不按公示价格执行的,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