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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区公安局《阿克苏地区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 2004-10-2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阿行署办113号
关于印发地区公安局《阿克苏地区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备单位:
经行署研究决定,现将地区公安局《阿克苏地区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要求,切实做好报废汽车监督解体工作,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地区道路交通安全。
附:《阿克苏地区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阿克苏地区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新疆公安厅《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地区报废汽车解体实施有效监督,切实做好报废汽车监督解体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现制定地区实施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认真落实贯彻新疆公安厅《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报废车辆监督解体管理工作,成立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郭彪(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张玉(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
成员:
穆合塔尔(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
周文斌(地区公安局交警文队车管所教导员)
柳新安(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
陈鹏(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库车车管分所所长)
徐刚(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干警)
斯拉木(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干警)
二、具体措施
(一)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阿克苏车辆管理所负责本辖区报废汽车的监督解体,报废汽车现场监督解体工作由阿克苏车管所具体负责实施。
(二)机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时,被确定的报废机动车首先由支队阿克苏车管所通知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到支队阿克苏车管所,由回收公司负责对发动机、车架、前后桥、方向机、变速器等五大总成进行先期销毁工作(即由支队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其利用钢钻、铁榔头等工具,对五大总成给予钻、敲、拆等方式销毁)后,交给机动车回收公司
(三)建立车辆管理所与回收企业联系制度,及时组织对报废汽车进行解体,并对解体报废汽车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四)现场监督人员要对被解体汽车的数量及每辆汽车的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进行认真核对做好解体时间、地点、参加解体人员、实施解体单位等情况的现场记录,填写《报废汽车现场解体记录单》,并查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现场记录上签字。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报废汽车现场解体记录单》存入机动车档案中,档案保存二年后销毁。
(五)现场监督人员对未收回的报废汽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发现后要及时收回销毁。车辆管理所现场监督人员应当监督对解体车辆的前号牌、后号牌实施纵向剪切,剪切长度为号牌纵向三分之二部位,并将剪切的号牌置于车辆前部,由车前方左侧拍摄解体汽车照片一张。
(六)每年年末,由地区交警支队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车辆机动车所有人、车型、具体车牌号等情况通报地区经贸委,保障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
三、监督解体报废汽车的范围及标准
(一)范围
1、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的载客汽车;
2、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的载货汽车;
3、其他营运车辆。
(二)标准
1、车架总成:车辆大梁由中部切割分离,客车车身由中部切割分离;
2、发动机总成:发动机缸体砸毁,发动机曲轴分段切割分离;
3、前后桥总成:制动鼓与前后桥切割分离,主从动齿轮与后桥切割分离;
4、方向机总成:转向摇臂、转向节与方向机切割分离;
5、变速器总成:变速器外壳砸毁;
6、车辆驾驶室应予以割顶。
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整体及其发动机总成中的缸体、曲轴、凸轮轴;前后桥中的制动鼓、制动盘、主从动锥齿轮;变速器总成的变速器壳;方向机总成的转向节、转向摇臂、蜗轮、蜗杆;车架总成中的大梁等关键零部件属废金属,不得作为回用件销售。
四、工作要求
(一)报废汽车现场监督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报废汽车监督解体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监督解体报废汽车。
(二)参加监督解体报废汽车的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购买或索要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
五、解体地点
经车辆检测后,确定的报废车辆由监督解体领导小组成员当场监督进行先期解体工作。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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