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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油雕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3 生效日期: 2005-10-03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07/2005。

澳门油雕会章程

(一)宗旨:

1.本会定名为“澳门油雕会”。

2.本会地址:澳门上海街175号,中华总商会大厦14楼G-K座。

3.本会从事油画雕塑研究,加强本澳与外地油画雕塑家的艺术交流,促进油画雕塑艺术的发展。

(二)会员:

1.凡本澳油画雕塑家愿意遵守会章者,均可申请入会,经理事会通过,方为本会会员;

2.权利:一、选举与被选举权;二、批评及建议;三、参加本会活动;

3.义务:一、遵守会章及决议;二、缴纳会费;

4.会员若有违反会章或对本会有破坏行为者,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是:一、制定或修改会章;二、选举理监事;三、决定工作方针及计划;

2.会员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任期三年;

3.理事会召开会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规划本会活动,执行会务管理及按时提交工作报告;

4.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理事若干,总数为单数,任期三年;

5.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誉会长和顾问;

6.监事会为本会监察机关,负责稽核及督促理事会各项工作;

7.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设稽核和秘书,总人数为单数,任期三年。

(四)会议:

1.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会议若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签名要求,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但会员须超过半数,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票;

2.理监事会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3.定期举办会员油画雕塑艺术交流。

(五)经费:

1.会员每年交会费50元;

2.永远会员一次过交300元;

3.向社会有关部门及社会人士寻求赞助。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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