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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对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培训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126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收费情况的函》(黔人函(2001)54号)收悉。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54号)精神,为不断提高我省公务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正常的干部培训和知识更新制度,经研究同意你厅在对公务员素质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收取培训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务员素质培训(包括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以及外语、计算机、法律等素质培训),每人每课时按2元标准收取。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包括职称资格考前培训、计算机、科技知识创新培训等),每人每课时按3元标准收取。

  三、考试考务费(全省统一安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由各部门和单位组织培训的项目)每人每次按25元收取。

  四、教材费据实收取。《合格证》工本费按每证5元收取。

  五、以上收费均包括报名、租用场地、课酬、监考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六、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须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收费标准试行两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此文于二00一年五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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