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工农[2000]400号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00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印发卢时彻同志在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发言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减轻病患者的用药负担。经调查,决定于2000年12月28日起降低138个规格品种的药品零售价格(具体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表中降价规格药品,现行价格低于此次降价水平的,按现行价格执行;高于此次降价水平的一律执行降低后的价格。同品种其它规格应按降价幅度同比下调。
二、此次降价的药品,不分省内、外企业,统一按规定的时间和价格执行。
三、药品降价后,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降低实际出厂(批发)价格。
四、降低后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以前文件规定或登记价格与此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将此文转发到所在地卫生、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降价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部分药品零售价格降价表
贵州省部分药品降价表(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