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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8 生效日期: 2000-10-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十八日

  贵州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贵州水利电力厅更名为贵州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矿厅承担的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2.省建设厅原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3.原省农业办公室组织实施以工代赈“三小”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措施之一的坡改梯基本农田建设工作,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监督全省工业、农业、城市生活的节约用水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江河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台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州、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贵州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地、州、市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验收和后评价;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市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城市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州、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
  (十一)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文秘、政务、督办、会务、机要、档案、信访、财务、宣传、公产、目标管理、后勤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办理提案议案。
  (二)规划计划处。
  拟定全省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水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水系的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负责编制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规、规章和改革方案;对厅内的政策、法规性文稿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报审;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地、州、市间的水事纠纷;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水资源处(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地、州、市间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用水、节水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水资源公报的编制与发布工作。
  (五)财务经济处。
  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方面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政策性意见;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综合经营工作。
  (六)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七)科技与外事处。
  拟定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拟定地方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负责水利方面的涉外工作。
  (八)建设处。
  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州、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评价;审查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和施工图;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组织地方水利工程概算定额标准的拟定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水利、地方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监督实施。
  (九)水土保持处(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水土保持预防、治理、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以工代赈水土保持坡改梯项目和全省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项目建设;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水土流失的预防与治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十)农村水利处。
  研究提出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监督实施有关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拟定主要灌区改造规划;指导城乡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管理制度的改革。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单列行政编制3名。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巡视员或助理巡视员2名。正副处长(主任)18名,调研员或协理调研员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建立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为厅属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中心”领导职数2名。

  六、其他事项
  (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单列编制1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非领导职数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二)贵州省水利管理局更名为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贵州省地方电力局更名为贵州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其原定机构规格、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经费来源等事项不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三)建立贵州省水政监察总队,与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单列编制8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2名、非领导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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