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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机动车辆清障费等四项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安交通管理规费部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豫公通[2001]93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城市机动车辆的管理,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机动车辆清障费、进口汽车信息资料核查费、机动车架驶员年度综合管理服务费、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障收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理布局、规范标准的原则,在城市交通主干道和次干道旁边划定停车点和停车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停警示牌和停车位告知牌,机动车停放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在现场并主动消除违章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拖车和收取车辆清障费;对机动车辆违章停放在禁停路段,驾驶员又不在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车辆清障费。具体标准:
  1、违章停放机动车辆清障收费。大型车辆,每辆次200元;小型车辆,每辆次100元;各种机动三轮、二轮摩托车,每辆次30元。
  2、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收费。拖移大型车辆,每辆次200元;拖移小型车辆,每辆次100元;拖移各种机动三轮、二轮摩托车,每辆次30元。
  (二)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为配合国家“金关工程”的实施,加强对进口车辆的管理,打击走私车辆行为,进口机动车辆挂牌时,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每车次80元收取车辆信息资料核查费。
  (三)机动车驾驶员年度综合管理服务费。为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批准收取驾驶员年度综合管理服务费,同时取消驾驶员年度审验收费项目。具体标准:
  1、持准架C、D、E机动车辆驾驶员,每年25元;
  2、持其他准架车型机动车驾驶员,每年50元;
  3、不按时参加审验的,加倍收取年度综合管理服务费。
  (四)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在城区道路、高速公路违章行驶,被电子警察拍照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报纸上公开曝光,每车次收取100元拍照成本费用。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办理《执收公务证》。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

  三、机动车驾驶员年度综合管理服务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机动车辆清障收费、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四、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制度,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即由执收单位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缴费人持缴费凭证到代收银行网点交款,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的缴费凭证,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由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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