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规[2007]70号
各市城市规划局,有关市建委,有关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区域性重大项目等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我厅核发。为进一步做好规划选址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已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办理。今后凡需申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填写建设项目申报表,提供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件),向我厅政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有关事宜。政务中心地址:合肥市宣城路103号,电话:0551-2866752。申请表下载可登录://www.ahzw.gov.cn或 //www.ahjst.gov.cn。
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法定规划,搞好项目选址的初审工作。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将初审意见以文件的形式逐级上报,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是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必备要件。
三、各级城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厅《关于政府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城市规划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规(2005)122号)的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其中由我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其专题论证报告由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专题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论证报告的编制要突出主题,充分分析论证建设项目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其它经审批的城市规划的符合情况,项目建设与城市长远发展的关系,明确提出项目建设的城市规划要求,所附图件要标明建设项目的位置、用地性质、规模等内容,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城市规划。
四、专题论证报告的专家审查意见是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审查将采取我厅直接组织专家审查或委托所在地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审查等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配合我厅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1、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内容(略)
2、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申报表(略)
3、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申报材料清单(略)
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