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价房[2001]1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六厅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六部委的《通知》精神和省计委等六厅委的补充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为加强领导,我市成立了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物价局局长张建国担任,成员分别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纠风办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处(电话:7449141),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由物价、财政部门牵头,农业、国土、建设、纠风办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县(市)、区清理整顿农民建房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请于12月2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外,还要重点对涉及农民建房的各种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农民、服务农民。
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基本政策
我省涉及农民建房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两项,均属国家立项和国家制定统一标准。一是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由个人或单位自愿选择;二是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对一些地方根据农民要求试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只能按规定收取房屋产权证工本费。省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擅自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县、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均不得将属于建设用地范围的收费扩大到农民个人建房。
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在农村地区执行的收费项目和已公布取消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必须令行禁止。对继续收取的要严厉查处,变换名目收取的要坚决纠正。凡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向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收取的各项收费,除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工本费外,其余部分应如数退还农民。
三、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于2002年1月5日前完成。各执收单位要将本单位2001年1月1日以来对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经落实后,应按规定将多收部分无条件退还农民。同时,物价部门要对涉及农民建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各执收单位1月8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向本县(市)、区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县(市)、区应于10日前将当地自查自纠结果汇总上报市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为组织检查阶段,原则上于2002年1月底完成。市、县(市)区两级物价检查所将从1月6日起根据农民群众的反映,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拒不向农民退还违法收入的执收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案例,特别是顶风违纪乱收费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阶段为建章建制阶段,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对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原省以下各级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废止。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等部门对规范和监督农民建房收费做出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对规范农民建房审批行为进行规范后,各部门要根据新的规定和审批行为规范,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附件:
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519号)
二、郑州市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郑州市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张建国(郑州市物价局局长)
副组长: 张金华(郑州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忠仁(郑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 李新有(郑州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二福(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戴用堆(郑州市建委副主任)
李国辉(郑州市监察局副局长)
贺明理(郑州市物价检查所所长)
办公室主任:齐贵生(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处长)
工作人员: 常宏志 乔培延 张福元 王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