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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7 生效日期: 2005-03-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5]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平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待遇,也有利于促进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切实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根据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劳动保障部等部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自愿并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每年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财务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年金方案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中央驻湘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按规定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其它中央驻湘所属企业及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州、县市区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及时通告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本意见实施后,凡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不能认定为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上年度的财务报告(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帐号,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情况,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情况。

  四、企业年金委托运营管理机构名单由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公布。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等部门按国家公布的企业年金委托运营管理机构名单确定我省企业年金运营管理机构,企业自主选择省确定的运营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凡未经省确定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经营企业年金。

  五、加强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建立企业年金要遵循政府宏观指导和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执行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情况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要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管理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年金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负责对企业年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协调监督机制。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按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
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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