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7 生效日期: 2007-03-27
发布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商办配函[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 条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根据该规定,现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功能列表中增加“换证打印”栏。该功能适用于2006申领而未报关的、有效期超过2007年3月31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
  二、发证机构凭经营者递交的以下材料办理换证手续;
  (一)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正本);
  (二)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更改申请表》。
  三、换发的新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原许可证号和“换证”字样。新证的有效期和原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