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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8 生效日期: 2001-05-08
发布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豫地税发[2001]98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就我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应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减免税年度当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请减免审批报告书》,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当年的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应依据自身的经营能力和以前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预测填报审批手续要求的有关数据指标,数据预测要尽可能缩小预计数与年终实际数的差距。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预计的减免税数额及权限办理审批。对地方机关按预计数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凡年终实际数大于原预计数且超过审批权限的减免税事项,应及时报上级办理补批手续。若上级地税机关认定下级机关原审批不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三、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省局权限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各地于减免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省局。
  四、各地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资料要统一按照豫地税发(1997)154号的要求进行规范,并装订成册,其中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应打印。基层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内容要详实,具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所具备的条件;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同时在有关指标统计表中反映);企业适用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基层税务机关的建议;其他减免税有关事项。
  五、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统计上报工作。各主管地税机关,对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级审核批准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企业,要按年终汇算清缴数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见豫地税发(1997)154号文),逐级汇兑上报。为保证统计结果的真实可靠,统计表的有关数据必须以汇算清缴实际数填报,不允许以审批数填报有关数据。各市每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汇总统计结果应于次年4月15日前报省局。
  六、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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