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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1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建设函[2006]666号

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有效控制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引导投标企业科学、合理报价,针对当前建设过程中有关材料价格、变更设计、工程保险等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材料价格。根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铁路建设主要工程材料的概(预)算价格由原来的价差系数调整改为由实地调查确定。凡按此概(预)算编制办法设计的项目,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各投标单位按照实地调查的主要材料价格和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趋势自主报价。招标单位应依据综合报价最优的原则选择中标单位。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除经铁道部批准的甲供主要材料价差由甲方承担外,其他主要材料价差由承包方承担,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余材料价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一次包死。
    二、关于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其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施工合同条款中应约定,因承包企业违反投标承诺和设计文件、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等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由承包企业承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除甲方提出要求的Ⅰ类变更设计外,其他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在总承包合同中包死。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予以考虑,在合同签订时一次包死。
    三、关于工程保险。除铁道部《关于开展工程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842号)规定的项目进行工程保险试点外,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工程保险工作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参与。工程保险由投标单位投保并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保险内容和费用,包干使用。中标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选择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订立投保协议,不得缩小投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投保范围及内容。建设单位不参与中标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签订与执行,严禁接受中标企业或保险机构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馈赠的各类保险。
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积极探索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意识,硬化合同内容,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严格控制成本支出,努力降低铁路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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