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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2-2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的选拔、培训、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成果显著,在学科教学中积累了成功经验,有较强科研能力并能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省、市、县、校四个梯次。

第二章 骨干教师的推荐   第四条 骨干教师推荐要严格按骨干教师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广泛发动,择优选拔,严格评审。
  第五条 评选范围为全市基础教育系统的在职一线教师,其中行政领导每周兼课须达到同学科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不超过评选名额的15%。
  第六条 骨干教师的推荐、选拔必须按照逐级递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校三级骨干教师占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高于5%、10%、20%。
  第八条 市级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由市教育局制定,作为推荐、选拔、认定的依据;县(市、区)、校级骨干教师的选拔条件分别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认定学校参考市级条件制定。
  第九条 市级骨干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书育人工作表现优秀。
  2.教龄5年以上,年龄女45周岁、男50周岁以下。
  3.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达到专科以上学历,中学(含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分别具有中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具有高一层次学历者,职称可下调一级。
  4.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够将信息技术整合在学科教学中,教育技术能力达到中级水平以上。
  5.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教育教学实际效果好,做过市级以上公开课。
  6.参与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学论文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7.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8.在教育教学或教科研等方面确有突出贡献的,职称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骨干教师的培训   第十条 骨干教师的培训分为骨干教师预备培训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两种形式。骨干教师预备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培训对象所进行的培训;骨干教师的提高培训是指对已被认定为骨干教师的人员进行的培训。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的各级培训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培训部门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骨干教师三年内必须参加40学时相应级别骨干教师的脱产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学校应积极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培训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骨干教师的认定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颁发证书;校级骨干教师由所在学校认定,颁发证书。骨干教师名册须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骨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改革的促进者。
  2.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成为本学科教学发展的引路人。
  3.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本地区实际,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主持、承担、参与省、市、县(市)区、校各级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写1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
  4.指导、培养所在学校的其它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每学期在本校内评课不少于10节,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积极承担培养年轻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水平。示范作用的发挥作为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5.对学校及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在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教育教学研讨或对外交流等活动中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任务。承担各级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参与教师培训、送教下乡以及支持教育薄弱地区和学校等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 县(市)区、校级骨干教师责任和义务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学校参照市级骨干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予以确定。

第六章 骨干教师的待遇   第十七条 各级骨干教师是评选上一级骨干教师的必要条件,各级骨干教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教师职务,符合有关低职高聘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予以低职高聘;在提拔使用、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骨干教师基金,按不同级别设立骨干教师个人月津贴。为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第十九条 骨干教师优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条 骨干教师承担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骨干教师在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地、本校教学取得显著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应根据骨干教师科研成果及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其奖励或补贴的标准,由所在地区或学校从实际出发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推广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第七章 骨干教师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基层学校、培训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骨干教师实行分级管理,共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市级骨干教师每三年为一个任期。学校做好各级骨干教师日常考核工作,按学期建好管理档案;骨干教师须向相应主管部门提交年终工作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对骨干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者,可直接认定下一届骨干教师。县(市)、区级和校级骨干教师的任期可参照市级骨干教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骨干教师联系制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筹安排,为骨干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各级教科研、师资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在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加强薄弱校建设进程中,要充分利用骨干教师资源开展支、送教和讲学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由证书核发部门负责收回骨干教师证书,取消其相关待遇。
  1.师德表现不良者;
  2.评选后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任期内离开基础教育系统者;
  4.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
  5.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
  6.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7.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消其骨干教师资格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骨干教师活动者。
  第二十八条 在骨干教师评选、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做不实证明,干扰评选及考核的人员,要追究责任,视情节予以处分。
长春市教育局
二ОО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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