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5]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结合长春市城市的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长春市城市区域内的噪声排放,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监测需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监测方法执行。
  长春市城市中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的解释
  0类标准适用区域: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上述标准适用的区域见《长春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中标示。
  时间划分 昼间:系指6时起至22时止
  夜间:系指22时起至6时止

  二、边界的确定
  (一)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条件下,边界是街路(非交通干线)、河流、行政区界的以中心线为界线;街路为交通干线,则以交通干线的边界为界线;边界为铁路(含轻轨),以铁路(含轻轨)形成的交通干线边界为界。
  (二)道路交通干线(4类区)两侧区域的划定。
  1、若临街有建筑物,无论临街建筑物高低(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若临街以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米。
  (三)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距离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距离的确定方法见(二)中的2。
  (四)无特别说明,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声环境区域的噪声标准。

  三、长春市共确定77条街路、3条铁路、1条轻轨适用“4类区”环境噪声标准(名单列于《长春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4类区标准只适用于道路交通干线及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在4类标准适用区域中,除交通声源之外的其它声源均适用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四、特殊说明
  (一)在附图中标示的,按下面规定执行:
  1、已通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合心工业园区、梅花鹿产业经济开发区、山河建材工业区)的工业园区,按3类区标准执行,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中划出,按2类区标准执行。
  2、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在地中心区(万宝镇、合隆镇、兰家镇、米沙子镇、龙嘉镇、卡伦镇、东湖镇、英俊镇、泉眼镇、劝农山镇、新立城镇、永春镇、乐山镇、齐家镇、新湖镇、鹿乡镇、太平镇、奢岭街道办事处、山河街道办事处、双营子乡),按2类区标准执行;村级以下按1类区标准执行。
  (二)长春龙嘉国际机场
  1、机场用地(飞行区、航站区、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按3类区标准执行。
  2、生活服务区按2类区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实施。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长府发(1995)19号文件《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