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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对外开放战略,鼓励国内外为本市招商引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本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市现职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到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争取的资金、项目,不享受奖励。
  本市市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划、财政部门争取的资金、项目,按《东营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给予奖励。
  本市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按本办法受到奖励的,同时按《东营市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纳入本部门和单位的特殊贡献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l、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其中,其他人员协助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到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划、财政部门争取的资金,对其他人员的奖励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不高于实际到位资金额10%的奖励。
  2、引进有偿资金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70%给予奖励;利率等于或者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二)奖励办法
  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申报,受益单位出具捐资证明书、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全部交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转交引荐人。其中,引进无偿资金用于抵顶市级财政计划投资的,由引荐人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申报,并出具捐资证明书、银行拨款单(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市财政局兑现奖励。
  第五条 引进向市级财政缴纳税收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外地、外国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2、引进资金建设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以设备或技术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奖励办法
  1、引进外地、外国独资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申报,并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市财政局兑现奖励。
  2、引进资金、设备、技术建设合资、合作项目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申报,并由合资、合作双方出具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同书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市财政局兑现奖励。
  第六条 引荐国外贸易出口项目的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奖励标准
  按实际贸易额的1%给予奖励。
  (二)奖励办法
  贸易结汇后,由引荐人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申报,受益单位出具信用证、银行外汇记帐单等有效证明,经审核确认后,在30日内由受益单位将奖金全部交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转交引荐人。
  第七条 引荐人未申报,经调查、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补办有效证明后,按奖励标准和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受益单位必须如期足额交付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否则,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缴。
  第九条 对于获得奖金的引荐人,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发给奖励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均不合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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