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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物价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关于收取同城票据交换邮电工本费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潍价费发[2000]104号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你行《关于收取同城票据交换邮电工本费的请示》(潍银函[2000]2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鲁价费函(1998)110号文“我省区域内中国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收费标准在全国收费办法下发前,暂由各城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全国收费办法下发前,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时,可向参加我市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收取邮电工本费2.5元/笔票据,主要用于同城票据交换设备的维护、更新、同城票据交换凭证的印刷等。各专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该项费用。此收费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支行收到本文后,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再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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