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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居民粮食关系迁移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5 生效日期: 2000-11-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403号
 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城镇居民粮食关系迁移手续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粮调字(2000)161号)收悉。
  鉴于该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规定(2000)4号文件批准立项,根据费用支出情况,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确定各级粮食部门在办理城镇居民粮食关系迁移证时,按8元/户·次收取工本费。该标准为办理一次粮油迁移证的最终收费标准,包括迁移证、各种表格、卡片存档管理及换发新粮本的费用,其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自2000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重新报批。以前各地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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