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18号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持有39931.922万股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49.57%)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