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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2 生效日期: 2007-02-1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18号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持有39931.922万股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49.57%)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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