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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1 生效日期: 2000-11-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381号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普通话测试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字(2000)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提高,相关费用增加,为适应普通话测试工作需要,确定将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大中专、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次20元;教师每人次40元;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演员每人次80元;外籍和其他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每人次80元。测试费中包括测试必备的资料费用及测试合格发放的合格证书费用。测试报名费标准和测试范围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5)第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该项收费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及其委托单位收取。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普通话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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