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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8]283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我厅在2006.2007年度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6〕3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联系人:范芳,电话:0571-87819793)。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治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央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
  (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浙江省且具有交通方面资质的所有施工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所有省外施工企业;
  (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凡列入浙江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公路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浙江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六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浙江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
  3.组织有关人员或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当年度信用评价范围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审核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
  2.督促指导辖区内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提出审核意见;
  3.确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4.协助省交通厅做好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企业状况和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状况包括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等指标;履约信誉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施工企业自评;
  (二)建设单位评价;
  (三)地市交通局(委)审核,拟定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四)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人员或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进行复核、汇总,拟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五)省交通厅审定信用等级并公布。
  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二)(三)(四)(五)款。
  在浙江省无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省内施工企业适用本程序中第(一)(三)(四)(五)款。
  根据实际情况需进行评价的其他企业则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适用程序。
  第十条 施工企业自评流程:
  施工企业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见附件2),并报送施工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束后,省内施工企业应将信用自评报告报送所在地市交通局(委),省属企业及省外施工企业应将信用自评报告报送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评价流程:
  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按施工合同段填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见附件3),对本建设项目中所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履约信誉部分进行评分,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
  第十二条 地市交通局(委)审核流程:
  地市交通局(委)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对辖区内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和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中的指标分值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确定辖区内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同时,将审核后的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及建设单位的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报送浙江省交通厅。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交通厅组织各市交通局(委)有关人员,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拟定信用评价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公布信用等级结果。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和奖惩
  第十四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见表一)。  
    表一: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标识
信用
评分
结论
等级内涵
AA
95分以上(含)
信用好
企业信用程度高,工程质量有保障。投标行为规范,履约能力强,能本着对项目负责、社会负责的精神进行工程投标和施工。
A
85(含)至95分
信用
较好
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工程质量较好。投标行为较规范,履约能力较强,能较好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B
75(含)至85分
信用
一般
企业信用程度一般或不清楚,投标行为和履约能力基本正常。
C
60(含)至75分
信用
较差
企业信用程度较低,工程质量难以得到充分保证。在投标和履约行为中出现较多问题但尚未出现过严重失信事件。
D
60分以下
信用差
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发生了在合同履行上无法兑现投标时承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处罚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下列行为确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浙江省交通厅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承接工程;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4.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下列行为发生降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上一年度。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浙江省交通厅通报的:
  1.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证明材料;
  2.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违规分包;
  3.企业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
  6.未完全履行三大合同。
  (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资料中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企业在浙江省投标过程中,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瞒报,被举报并查实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浙江省交通厅认定的。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确定后,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当年度信用等级参照原等级。
  第十八条 在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信用等级AA、A级的施工企业将予以适当加分,B级施工企业不加分,C级施工企业将适当扣分,D级施工企业将限制一定时间的投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外施工企业首次进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加投标的,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省内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浙江省内施工企业及在浙江省有在建项目的省外施工企业,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得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1年。当年没有在建项目且无投标不良行为的省外AA 、A级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延长2年,其后按B级确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经举报查实后,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的评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企业和地市交通局(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审核情况上报省交通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降低一个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6〕3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略)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自评报告(适用于施工企业)(略)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信用评价表(适用于建设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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