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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莲诉夏传叶房屋纠纷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14 生效日期: 1986-11-1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7月15日(86)定民一字第07号关于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所附案卷材料看,李桂莲与夏传叶讼争之房屋,座落在陕西省泾阳县永乐店,似为李道清和李桂莲所共有。李道清死后,被其现住定远县的外甥夏传叶以“安葬舅父”为名,私自出典给张和平,典价一千五百元。李桂莲得知后,向泾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财物纠纷案移送你院,你院认为继承案件应由遗产所在地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经协商未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经我们研究认为:本案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房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三十条的规定,为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现将原卷转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请予积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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