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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机构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3]126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鉴于各级技工学校招生已实行并轨,不再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 2003 5号)取消了技工学校收取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培养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普通大中专院校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理工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元,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3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其他技工学校举办的高级技工班),文法财经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4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的标准收取。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班仍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的高职班培养费标准。上述收费均含实验费。
  住宿费按普通大中专院校住宿费收取,即普通宿舍每生每学年500元,学生公寓按“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劳动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招生机构收取的招生录取费按每生35元的标准收取,职业能力测试按每生每科10元收取。此项收费由招生学校缴纳,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自主招生的,不收该项费用。

  三、报名费为每生15元,考务费为每生每科5元。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自2003年入学新生起执行。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2002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五、以上收费要按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学校和招生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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