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8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8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青国税税政[1999]202号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4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号)附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