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经查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陕西金叶定于2007年1月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由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万裕(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金叶大股东至万裕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合作补充协议暂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该次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
   陕西金叶董事会作为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未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延期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9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8.2.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袁汉源、龚朝凯、张曼军、苟继峰、吴海宁、闫举纲、李禄安、李祥军、杨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5条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规定,对陕西金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陕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47条、第48条及《上市规则》第17.2条、第 17.3条的规定,本所对陕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陕西金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袁汉源、龚朝凯、张曼军、苟继峰、吴海宁、闫举纲、李禄安、李祥军、杨嵘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陕西金叶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抄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年3月1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