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5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修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