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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 1994-12-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4]52号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深化水利改革,强化水利基础产业地位,保障我省第二次创业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的地位与作用
  建国特别是近些年以来,我省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水利工程设施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我省水旱灾害频繁,水资源严重短缺,水的污染和浪费严重,水土流失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治理。特别是今年三次洪涝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暴露出我省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防洪、除涝标准低,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水利的基础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水利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水利产业体制缺乏良性循环和自我发展的活力。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不仅是农业的命脉,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的基础地位将越来越突出。历史教训告诉我们,经济越发展,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就越大;水利不兴,辽宁不宁;对于水利建设晚抓不如早抓,被动抓不如主动抓。各级政府要从人口、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的基础地位,实行倾斜政策,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优先考虑水利建设,真正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优先发展。

  二、本世纪末我省水利建设的任务与目标
  要分期分批、有重点地解决现有工程老化失修、管理和经营设施不足等问题,积极搞好挖潜配套工作,巩固和提高已有水利工程的效益。
  本着水利建设要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大江大河和中小河流的治理,提高河道防洪能力,改善除涝条件,加强城市防洪建设;积极兴建新的水源工程,加快建设白石水库、石佛寺水库和浑江调水等大型骨干水源工程,以缓解中部城市群和其他缺水城市的供水矛盾;深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工作,防治水质污染。各市、县(区)都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骨干水利工程。
  经过几年的努力,到本世纪末,使辽河、浑河、太子河、绕阳河、大凌河等大江大河的防洪能力达到50年一遇的标准;重要中小河流的防洪能力提高到10年至20年一遇的标准;水资源可供水量增加20亿立方米;农田灌溉面积增加300万亩;除涝面积(达到10年一遇标准的)增加100万亩;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00万亩,水平梯田增加300万亩;完成清原、本溪、宽甸、凤城四个电气化县的建设;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三、多渠道、多层次增加水利投入,加快水利建设
  各级政府都要增加对水利的投入,建立分级负责的水利投资责任制。在基本建设投资和地方财力中,每年安排的水利建设投入要和基本建设的规模相适应,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地方统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恢复到1980年的水平,省级投资主要用于省管重点河流的治理和重点骨干水利工程建设。省财政每年用于发展水浇地的1000万元专项投资在“九五”期间继续使用。各市、县(区)也要建立发展水浇地专项资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建立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凡受益于水利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水利专项建设基金的义务。水利专项建设基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计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资体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总体规划,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发展水利股份合作制。
  建立占用水利设施和农业水源的补偿制度。凡建设项目占用水源、水域或者水利设施的,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支付补偿费。需用已有水源工程作供水水源或增加供水量的,必须按新建替代工程造价交纳换建费。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水费改革。实行以水养水的政策,逐步理顺水费价格。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已有的水利工程在今后调整水费标准时,要按现值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核算成本,合理确定水价。要认真收缴排水水费,并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从今年起,恢复执行辽政发[1992]46号文件关于农业水费标准的规定。新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实行新水新价,新电新价。
  加强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为了保证白石、石佛寺、浑江调水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使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从水资源费、水费中分四年筹集2000万元,建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基金,工程开工后收回,周转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制定。
  加快小水电资源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来源于地方水电部分的电建基金划归省水利厅管理,用于地方水电发展。有关部门要在上网电价、税收、贷款等方面继续予以扶持。
  加强水利经费管理,改革投资使用办法。对水利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资金管理,讲求经济效益。对经济效益明显的水利工程项目,要逐步实行有偿投入,资金周转使用。增加长期优惠水利建设贷款,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

  四、坚持不懈地开展农田基本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搞好农田基本建设作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根本措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使农田基本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地方首长负责制,把农田基本建设搞得好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深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以促进“两高一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脱贫致富。要抓住影响当地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制定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进一步完善农田基本建设基金制度。在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中继续实行“以奖代补”,并对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完善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和治理任务的需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适当增加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数量。经济发达、劳动力缺乏的地区,允许以资代劳。

  五、切实搞好防汛抗旱工作
  各级政府要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对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逐级落实责任。有关部门要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通讯报汛等提供优惠政策。
  坚决清除河道行洪障碍,谁设障、谁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行清除。不准挤占河道搞各种开发建设。
  加强防汛组织机构建设和防汛通讯、水情测报工作。防汛通讯、水情测报设施建设应当与水利工程建设同步进行,逐步建立具有现代科技水平的防汛指挥系统。
  树立长期抗旱思想,多渠道筹集抗旱资金,改革抗旱资金使用办法,搞好抗旱服务体系服务。

  六、依法治水,强化水利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辽宁省河道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要继续把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普法计划加以实施,进一步增强全民水利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爱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良好风尚。
  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的规划、调度、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水资源费的征收和水量水质的管理方面,要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坚决制止不顾大局、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利益而阻碍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行为。加强水质监督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解决污染源,实施“碧水工程”。
  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从事各项基本建设和生产活动破土动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我省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后,土地、地矿部门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严格控制水土流失。
  加强水利资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水利资产的产权代表,负责所管辖水利资产的经营管理。现有水利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在清产核资、重估资产、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搞好水利资产的经营管理,实现保值和增值,防止流失、损坏和被无偿转移。
  依法管护,依法收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管理机构和水利执法监督管护队伍,加强对水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必须依法足额收缴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收费与水利投资挂钩。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足额上交同级财政,水政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拨付。

  七、坚持科技兴水,加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在水利投资中,要增加对水利科技和教育的投入。积极开展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效益、保水保土和节约用水等应用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水利水电新技术。
  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节约用水作为强化水利管理的主要措施,一手抓水源建设,一手抓节约用水。用水紧张地区,要靠抓节约用水调整城乡用水比例。大力推广喷灌、滴灌、管灌和渠道防渗等节水技术,建立节水型农业。要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发展。对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不予审批,不发放取水许可证。工业用水要实行定额管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到本世纪末,工业万元产值耗水量要比1990年降低40%,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10%。城镇生活用水要推广节水器具,大型宾馆和供水集中的居民小区要开展“中水”利用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加强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乡镇水利站作为农村水利基层服务组织,受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要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在机构改革中,机构不能撤,队伍不能散,经费不能断。县、乡水利基层组织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围绕灌溉、除涝、水土保持、乡镇供水、物资供应、勘测设计与施工和科技推广等搞好服务,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大力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八、发展水利经济,大力开展综合经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水利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运行机制,探索水利发展的新路子。要完善水利产业政策,发展水利经济,在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中壮大自身经济实力,提高服务能力。
  水利企、事业单位要转换经营机制,充分利用行业优势和水土资源优势,面向社会开展科研、设计、施工等服务,搞好水电、供水、土地开发、水库渔业开发等综合经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壮大水利产业为目标,把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要坚持建设、开发、管理、经营、服务五位一体,做到自我维持、自我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支持水利部门发展水利经营型产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认真解决好水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关心水利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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