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23号
四方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0]4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38号文,市局以青国税税政[1999]132号已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东、贵州、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实行部分企业所得税继续汇缴的请示》(中车财函[2000]60号)。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市经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1999年汇总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其改组改制,经研究,同意该宗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38号)的规定汇总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