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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12 生效日期: 1988-03-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8号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强锡麟把全部财产捐赠国家是一种爱国的行为,也是他与妻子高志竞的共同意思表示,代表了他们夫妻俩的共同意愿,应依法保护。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此复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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