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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 2006-03-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珠建建[2006]19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珠海市建设局
二○○六年二月十日
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采用保证的方式,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必须是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业主、承包商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及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保函的原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业主和承包商须对所提供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对未提交上述三项保函原件的,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属政府投资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差额,且最低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第十四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完毕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五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第十六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七条 承包商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能够证明业主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章 投标担保

    第十八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代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第四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五章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

    第二十九条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工程建设合同范围内与承包商具有劳动工资关系的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工人支付工资的担保。


    第三十条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最低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 (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费用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建设工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保证人应当在收到受益人签字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在保函约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强制性的不可撤销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否则,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工确认手续,并领回有关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业主及承包商双方的主合同债务均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可以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以及双方共同出具的工程款(保修金除外)支付完毕证明,共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六个月内未发生工资纠纷事件的,或者虽已发生工资纠纷但已解决的,承包商可以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副本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


    第三十七条 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受益人索赔,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或发生保函索赔事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续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保函原件。


    第三十八条 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撤销相应的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可予以责令停工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仍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4)75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不可撤销支付保函
  (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程款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 证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附件2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与贵方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该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全称:                )两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 证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附件3
  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
  (示范文本)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已签订了工程编号为    的   工程的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工资支付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签字及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当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并必须在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内送达我方。
  五、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保证担保后,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对合同进行修订的,应当将修订后的合同原件送我方备案。
  七、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本保证担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本保证担保以中文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保 证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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