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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9-20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4]60号

    第一条 为保证公文格式的严肃、规范,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格式,即公文的外观形式,是指公文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公文中所占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是公文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组成。公文格式分文件眉首、正文和文尾三部分。

第四条 文件眉首也称文件版头,包括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一)文件眉首一般占公文首页的1/3到2/5,在文件首页自上而下1/3至2/5处套印红色版头横线。版头横线长度与正文宽度相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版头横线处不套五角星。
  (二)文件眉首上端应当红色、醒目套印发文机关名称,有的加“文件”二字。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需要保密的公文,应当标注秘密等级。秘密公文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标注在公文眉首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必须在文件眉首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以便于管理。
  (四)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电报,应当标注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分“特急”、“急件”两个等级;电报分“特急”、“加急”、“平急”三个等级。紧急程度应当标注在公文眉首右上角。既是紧急又是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在紧急程度下面。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在文件眉首发文机关下、版头横线上居中排印。机关代字应准确、简练,尽量避免与其他机关的代字混淆,一般以2至4字为宜。发文字号中年号和顺序号均用阿拉伯数字,年号要写全称,并用方括号括起;顺序号从“1”往后排,顺序号前不用“0”占位。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必须是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分别注明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的位置在发文字号同行、文件版头横线上右端排印。

第五条 正文部分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和成文时间。
  (一)公文必须有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文种。在有红色版头的情况下,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但命令、指示、决定、通告必须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文件的标题不能省去文件内容,只援引发文字号;标题的位置应当在文件版头横线之下、正文之上居中排列,标题转行时,不要把词、词组和专用术语分开。
  (二)主送机关即应当对公文进行办理或答复的机关。“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正式公文一般不得主送领导者个人;主送机关的位置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排印,命令、决定、通告、公告等类文件,发送机关一般放在文尾。
  (三)正文排印应当行款格式恰当,标点符号正确;开头、结尾、层次和段落的书面标志要鲜明;公文转行时不要将数字分开;正文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一、”,“(一)”,“1、”,“(1)”,结构层次序数可越级使用,但不能逆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层次序数,视需要可分为章、条、款、项、目。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成文时间之上抬头排印;附件多的要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附件名称的文字对齐;公文正文中已注明附件(表)的,文末不再注明附件名称。
  (五)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端正,印章的下部边缘应当压年盖月。联合下发公文的印章排列顺序应当与文件版头发文机关排列顺序一致,最后一个机关的印章应当压年盖月。密码电报一般不加盖印章,在正文之下,成文时间之上落发文机关名称。明传电报应当加盖印章或发电专用章。
  (六)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时间要求年月日三者俱全,一律用汉字书写。成文时间的位置一般在正文及附件之下,文件页纸中线起往右排印,成文时间的最后一个字比正文缩两个字。不加盖公章,落发文机关名称的,成文时间与发文机关要错开,从发文机关下第三个字起排印。如遇有“此页无正文”时,成文时间应置于文件页纸自上而下1/3处。命令、决定、公告、通告等类文件,成文时间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处居中排印,用圆括号括上。
  (七)文件附注即文件阅读和发送范围,如“此件发至县级政府”,其位置在成文时间之下、抬头排印,并用圆括号括起。

第六条 文尾在公文末页底部用横线与正文部分加以区分。文尾包括主题词、抄报机关、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
  (一)公文应当按主题词表标引主题词;主题词标引应从内容到形式,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最末应为反映文件种类的词。一份文件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位置在文件末页下端、文尾横线之上顶格排印,词与词之间空一格。
  (二)抄报机关,即应当了解文件内容的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抄报机关的位置在文尾横线下左起空一格排印。
  (三)抄送机关,即应当了解文件内容的平级机关和下级机关。抄送机关应当根据需要按党、政、军、群顺序分门别类,由大到小,至写出,类间用逗号,类内用顿号。“请示”不得抄送下级机关。抄送机关位置在文尾抄报机关下排印,无抄报机关的在文尾横线下左起空一格排印。抄送机关多需要回行时,应与抄送机关名称对齐。抄送机关下应贯以横线。
  (四)印发机关和时间。公文应标注印发机关和时间。印发机关一般为发文机关的办公(秘书)部门,印发时间一般为文件送印之日,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印发机关和时间的位置在抄送机关横线下,顶格排印。印发机关和时间下应贯以文尾横线。翻印上级机关公文,也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和翻印时间。

第七条 文件规格和印制
  (一)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公告”、“通告”等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文字从左到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三)公文印刷中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大标题、小标题、正文及注释说明文字等顺序依次从大到小地选用。公文大标题用2号宋体字,小标题用3号宋体字或3号黑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或楷体字;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主题词用3号宋体字。
  (四)公文每页20行,每行25个字。

第八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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