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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责任目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渝人口计生领办[2007]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依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07〕32号)精神,现将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责任目标有关类区划分、基础指标和工作重点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类区划分
  按照四个类区划分。
  一圈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一圈其他区县: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渝东北翼: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
  渝东南翼: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基础指标
  (一)自然增长率:“十一五”期间控制在市政府规定的约束性指标范围以内。
  (二)政策性生育率:一圈主城区90%;一圈其他区县和渝东北翼80%;渝东南翼85%以上。
  (三)出生性别比:近三年出生性别比高出正常范围的区县与上年相比有遏制。
  三、工作重点
  (一)继续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渝委发〔2007〕23号)精神;区县党委中心组至少要安排一次人口理论专题辅导报告,建立公益性宣传机制,主要媒体至少免费开办一个人口专题栏目;坚持区县党委常委会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和党政主要领导到人口计生委调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二)已经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三)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重点查处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行为。
  (四)在制定“普惠”政策时坚持综合决策机制。落实人口计生部门知情权和参与权。制定的政策措施要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促进人口合理流动“三个标准”。
  (五)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并能认真履行职责;公安、工商、卫生、法院、人口计生等部门建立违法生育查处联动机制;落实人口信息共享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措施。
  (六)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事项督查制度,严格执行目标责任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
  (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市委《意见》精神,加强和稳定人口计生机构、队伍,按要求配置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及技术服务人员,并落实待遇。落实技术服务机构财政全额拨款渠道。
  (八)规范区县和乡镇级经费投入比例。按《“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区县级投入比例不少于80%。
  四、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的运用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07〕32号)精神执行。
  对目标责任制考核排名落后的几个区县(自治县),请党委或政府一把手参加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会,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报告。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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