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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保证全省农业稳定发展的几项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26 生效日期: 1994-05-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农业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做好宣传。省和较大市要抓紧制订各项配套法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和完善贯彻实施《农业法》的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
  各级政府应明确农业厅、局是负责《农业法》日常执法工作的综合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业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二、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省、市、县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必须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也要优先保证农业必需和急需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农业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侵占、挪用和浪费农业资金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措施把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制度建立起来。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的宏观指导,保证及时供应,严格控制乱涨价。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生产和经营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要实行许可证制度,取缔非法经营。要依法严加处罚、坚决制止生产和经销假劣农业生产资料的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供销社要继续发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尽快建立省级救灾化肥、农药储备制度。

  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要稳定粮田、菜田面积,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市、县要立即根据实际情况初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改变耕地使用性质和占用耕地进行非农项目,要按保护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经省、市、县政府批准;非农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一次性交纳复垦基金,并要按占用数量完成垦复任务。要严格清理非法占地,杜绝耕地撂荒。征地不能及时开工的,应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耕种,凡弃管撂荒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尊重并保障土地部门依法管地的权力,不得以权压法。
  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不准压级压价,农民卖粮资金实行“户交户结”,及时兑现。要教育农民完成定购任务。省、市、县都要按照已定的规模把粮油储备制度建立起来。粮食风险基金和贮备基金要尽快到位,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进一步理顺县、乡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坚持“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体制。国家设在乡镇一级的各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性质和服务方向不得改变。要抓紧定编定员,搞好技术职称评聘,机构和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缩减和停拨各项经费,减停或拖欠的经费要如数补齐,今后要保证拨足;已解散的单位要逐一恢复健全起来,被调走和非法侵占的各种设施与财产要立即退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坚持无偿服务为主的原则,兴办经济实体不要影响技术服务,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扩大服务领域,不得随意上调。

  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要认真抓好延长耕地承包期和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政策的落实。坚持土地、果树等农业承包合同的稳定,不准单方撕毁或随意变更尚未到期的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确因调整种植结构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而需调整地块,一定要充分尊重原承包户的权利和意愿,不准强制推行。可采取转包、入股的形式或农户间自愿串换等群众接受的办法进行,并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搞好经济补偿,防止发生纠纷。
  要严格执行农民定项限额内负担费用不准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的规定;落实到村、到户的负担指标要充分考虑其实际收入水平,防止畸轻畸重。农户平均承包的土地和果树等承包金,应与农民缴纳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相一致,不得超标准另行收取。要教育农民自觉缴纳合理负担,对无理拒交者要依照《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追究其违约责任。严禁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替交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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