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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改善公路沿线景观,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各类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本市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作为主要交通干道的其他道路。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水利规划相协调,编制本辖区内公路两侧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工负责制。建设、交通、公路、土地、公安、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路两侧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手续。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按照国务院《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违者由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违者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违者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公路两侧建设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两侧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