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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 2000-03-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2000]2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防伪税控企业后,防伪税控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应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基层局管理一科确定推行企业后,要及时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组织企业培训。工作中,各基层局管理一科、计算机管理科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在对防伪税控企业培训中,管理一科要对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及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业务规定和发票管理法规进行培训辅导。

  三、建立培训考试制度。防伪税控企业操作人员经培训后,应参加主管国税局与技术服务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证”。“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证”由主管国税局及技术服务单位共同核发 。企业相关人员岗位变动时,新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对企业开票子系统发行时,必须由税务机关专人进行操作,严禁由技术服务单位代为发行。

  五、税务机关要对企业领购发票数量及最大开票限额严格控制,企业开具专用发票金额超过百万元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局长批准。

  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需加盖的 “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及“丢失被盗”戳记由市局统一制作。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二OOO年三月六日 鲁国税流[2000]23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国税局需增发所属分局企业发行发售子系统和认证报税子系统的,应将该分局所辖一般纳税人户数、发票年使用数量、增值税收入及其它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层报省局审批。
二、国税机关要配合服务单位做好企业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增强专用设备的安全性,防止丢失被盗现象的发生,专用设备统一由国税机关保管。服务单位要切实做好专用设备的领购发放、款项结算及安装维护工作,并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对认证的专用发票,除按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要求分别加盖“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和“丢失被盗”认证戳记外,对认证相符的要逐份加盖“认证相符”戳记。上述四个认证戳记由各地按照省局统一规格、字体、字号(见附件)自行组织刻制。戳记印色统一为红色。
对加盖“无法认证”戳记的专用发票,企业可按规定换开。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行系统对企业专用发票开具金额、领购数量及次数从严管理,避免企业利用防伪税控偷逃税款。同时对专用发票开具金额超过百万元的企业要由县级国税局报市地局审批;超过千万元的由市地国税局报省局备案。
五、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税控IC 卡发生丢失被盗的,各级国税机关要比照丢失被盗金税卡的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省局。
六、为加强服务单位的服务风险意识,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的维护服务工作,国税机关与当地服务单位签定的服务协议中,要有要求服务单位,从其经销的专用设备和收取的系统维护费所形成的税后利润中,保留一定数额的服务保证金的条款。
七、防伪税控企业操作人员要经过防伪税控系统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证书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组织印制。
八、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认证戳记印模
××代表市地
宋体三号字
×××代表县区
例:济南 长清县
认证相符
山东.×× 2.5cm
×××国税局认证专用章
(n)
楷体五号字
4.5cm n代表序列号
注:以下三个印模的
字体、字号同上
认证不符
山东.×× 4cm
×××国税局认证专用章
(n)
4cm
无法认证
山东。XX
XXX国税局认证专用章
4cm
6.5cm
丢失被盗
山东.××
×××国税局认证专用章(n)
3.5cm
6c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国税发[1999]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T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T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   ^1T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   ^1T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T第二章认定登记

    第五条   ^1T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   ^1T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七条   ^1T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第八条   ^1T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三章 系统发行

    第九条   ^1T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
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第十条   ^1T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十一条   ^1T防伪税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 条情形的,应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第四章 发放发售

    第十二条   ^1T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第十三条   ^1T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附件三)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发。

    第十四条   ^1T地级以上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专用设备,应严格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附件四)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附件五),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附件六)
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存制度, 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附件七)。

    第十五条   ^1T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第十六条   ^1T服务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记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同附件七),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购票开票

    第十七条   ^1T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 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

    第十八条   ^1T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第十九条   ^1T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1T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第六章 认证报税

    第二十一条   ^1T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第二十二^1T 防伪税控企业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三条   ^1T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
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1T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第二十五条   ^1T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第二十六条   ^1T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二十七条   ^1T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印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第七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1T防伪税控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按照总局制定的推行计划组织专用设备的行产,确保产品质量。严格保密、交接等各项制度。两卡等关键设备在出厂时要进行统一编号,标贴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商密产品认证标识”。

    第二十九条   ^-.6< ^1T各地税务机关技术部门应做好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条   ^1T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在各地建立服务单位,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

    第三十一条   ^1T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1T服务单位在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1T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附件九)分别逐级上报总局和系统研制生产单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八章 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1T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

    第三十五条   ^1T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总局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部分地区由于“两卡”丢失被盗等原因需要更换密钥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1T有关防伪税务控系统管理的表、帐、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存期为五年。

    第三十七条   ^1T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

    第三十八条   ^1T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

    第三十九条   ^1T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十)。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第四十条   ^1T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1T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和技术服务情况。督促服务单位严格两卡发售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1T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

    第四十三条   ^1T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第四十四条   ^1T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系统发行情况,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年进行,地级对县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季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1T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1T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
附件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经研究决定,你单位自 年 月 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请办理以下事项。
一、选派人员于 月 日到_____________(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接受操作培训,购买企业开票设备。
二、按照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落实安全措施。
三、于 月 日前带本通知书及下列资料到我局办理登记认定手续。
1.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交服务单位。
附件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登记事项(由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办人
身份证号
经济性质
主营业务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一般纳税人类别
发票月用量 份
申请开票最大限额
□亿元□千万元□百万元□十万元□万元□千元□ (请在选择数额前的□内打“√”)
开票机数量

企业经办人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意见
批准开票最大限额
签字
年 月 日
准予领购专用设备数量
启用时间
审批意见
国家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使用单位
需求原因说明: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人: 电话:
附件四: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编号
备注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交货人: 验收人: 入库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
接收单位: 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编号
备注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提货人: 库管员:
附件六:防伪税控系统___(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
时间
摘要
接收
发出
结账



数量
起号
止号
数量
起号
止号
数量
起号
止号
附件七: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盘存表
盘存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计量单位
账面数量
实际数量
实际比账面增(+)减(-)
备注
盘点人(单位签章): 监盘人(签章):
附件八:认证结果通知书
_____(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月 日报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共 份。经过认证,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 份;税额 ;无法认证的 份,税额 ;认证不符的 份,税额;属于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 份,税额 。现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给你单位,请查收。认证不符和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发票抵扣联暂留我局检查。
请将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抵扣联与本通知书一起装订成册,作为纳税检查的备查资料。对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和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本月进项税额。
认证详细情况见本通知所附清单。
________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送达企业。
附件九:
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出现故障的子系统名称
出现故障的单位
故障现象
发生次数
发现日期
填报人
故障原因描述
解决办法
意见或建议
备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联系人: 电话:
附件十:
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金税卡编号
案情经过:
基层征收机关(签章)
县级税务机关(签章)
地级税务机关(签章)
省级税务机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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