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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7 生效日期: 2005-10-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5]8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动员会议精神和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文)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稳定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广东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对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它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95%以上;逐步建立在各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任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一是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落实农业、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主管责任,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三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合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船舶经营人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渔业部门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禁止渔船载客渡运。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客渡船载客渡运行为,加强对农用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建立船舶台帐。
  (四)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结合我省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多方筹措资金,进一步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淘汰水泥质、木质和老旧渡船,按照通渡道路硬体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对渡口码头进行更新改造,并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客渡运船舶载客,以及船舶严重超载的行为,保障渡运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总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手段,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按照科技兴安的要求,大力应用现代科技,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全省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一个新水平。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广东海事局,负责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游宁丰(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 组 长:汪湘涛(广东海事局局长)
        徐 欣(省交通厅副厅长)
        李建设(省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黄 晗(省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
  成   员:谭永烈(广东海事局副局长)
        陈永康(省交通厅处长)
        陈一平(省渔政总队副总队长)
        周永庆(省安全监管局处长)
  办公室主任:谭永烈(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相应成立各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开展本市、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坚决不能走过场。
  (一)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制订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实实地开展整治工作,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所在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各级海事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载客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级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各级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国家要求的整治任务,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30日)。
  主要任务: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本次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12月1日至31日)。
  主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后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于每月1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主要任务:省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附件1”要求的验收标准对各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在省级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进行再验收,力争渡口、渡船合格率达95%。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1月1日前将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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