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5]142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63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区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区打假协调机制,确保区打假协调机构的人员、办公设施等到位,积极组织进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辖区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请参照《广东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动态管理办法》,每年度确定本辖区的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认真加强整治。
二、各区打假办要积极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认真开展打假工作,确保辖区打假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三、各职能部门要对照考核要点,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完善打假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各项打假工作。
根据省政府有关考核要求,市打假办每年将重点对各区政府打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005年10月20日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打假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政府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市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打假办。各地自评情况由省打假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省打假办召集,省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市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市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省打假办。
(6)省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市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省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市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市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省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省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省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省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县(市、区)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省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