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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 2004-11-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4]54号
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脱钩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04)19号)精神,现就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包括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脱钩移交的原则
  1、本意见列名的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都要分别不同情况实行脱钩移交。
  2、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产权关系明晰的经营性资产,一律脱钩移交给省国资委组建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管理。
  3、独立性不强、规模相对较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资产纳入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统一规范管理,移交给省财政厅监管,然后暂委托原单位经营。
  二、脱钩移交的步骤
  1、考虑这项工作时间紧及工作的关联性,清产核资、单位脱钩和资产移交同时进行,先进行帐面资产移交,然后边移交边清产边脱钩。资产移交后,原单位经营班子的主要成员和重要岗位的人员暂不撤离,期限不超过6个月,待新的经营班子接手后再离岗。
  2、省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正式组建前,由公司筹建办代为接收。
  3、全部移交工作在2005年1月30日前完成。
  三、脱钩移交的内容
  1、相关资料: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等经营证照的复印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清单(土地、房屋面积、债权、债务);担保、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对内对外承包、租赁、合作等合同(协议);经营实体和资产股权结构资料;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2004年1月—11月份财务报表;员工花名册、工资状况等。
  2、清产核资后所确认的全部资产。
  3、人员脱钩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4)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4、从移交之日起,所有移交的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不再向原主管部门上交任何费用,分别向新的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交缴经营收益或资产使用费。
  四、脱钩移交后的运行管理
  移交省国资委组建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采取拍卖、转让、兼并、托管、承包、目标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处置或经营管理,所得收入交缴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专户”。移交省财政厅监管、仍委托原单位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根据不同地段,由省财政厅按面积核定,收取国有资产使用费,交缴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专户”。
  五、做好脱钩移交工作的要求
  1、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脱钩移交工作的领导,并派人参加移交工作,及时发现、处理脱钩移交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确保脱钩移交接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原主管部门要把脱钩移交作为近期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所属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的脱钩移交工作。在脱钩移交过渡期内,要继续负责对经营实体的日常监管,以确保过渡期移交资产的经营稳定。
  3、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直单位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尽快与原主管单位衔接,逐户制订清产核资和移交的具体办法。
  4、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审计、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税务及法院、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04)19号文件精神,共同做好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的脱钩移交工作。脱钩移交的经营性资产免交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登记、工商等证照变更费用。
  5、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等纪律规定,禁止借机挥霍公款,禁止借机超标准购买、配备交通工具。不得违反规定购买、分配住房;不得乱发奖金、补贴、礼品、纪念品或用公款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2004年9月30日以后,省直各单位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除经营必须的支出外,不得转移资金、处置资产、改变债权债务,未经接收单位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拍卖、停业、注销、合作开发、委托经营。
  对违反上述规定,不按省委、省人民政府要求脱钩移交的,一律按照《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确保公有资产及非税收入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湘纪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省直单位经营实体及其它经营性资产脱钩移交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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