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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品油价格改革稳定出租汽车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化解燃油价格上涨给出租汽车行业带来的影响,维护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根据《河北省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出租汽车工作方案》(冀机(2006)3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的原则,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化解燃油价格上涨给出租汽车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朱浩文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物价、财政、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监察、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出租汽车稳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的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

  三、工作目标
  (一)认真落实国家、省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政策,减轻经营者负担。
  (二)采取多种措施,合理消化因燃油价格上涨使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
  (三)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行为,坚决取缔从事营运的三轮车,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落实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工作重点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2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实行减免政策:一是免征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二是出租汽车养路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以上两项收费政策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三是对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在实际征收数额上减半收取。四是公安部门不得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出租汽车安全教育培训费、准驾证费;工商部门不得收取年审费。
  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并将自查情况报各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变更手续,真正落实好对出租汽车的各项优惠减免政策,切实减轻车主负担。市及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
  (二)运用多种措施,及时消除燃油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造成的影响。我市于2005年12月10日对出租汽车营运价格进行了调整,短期内不宜再调整运价。鉴于使用天然气对降低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具有明显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油改气工作力度,做好天然气供应工作。一是继续推广双燃料车辆,降低出租汽车对汽油燃料的依赖程度。市发改委要采取有力措施,增加油改气厂家的数量,降低出租汽车“油改气”成本。二是加快加气站建设,确保气源充足,解决出租汽车加气难的问题。2006年力争使投入运营的加气站达到12座,日供气量达到8万立方米以上;2007年投入运营的加气站达到20座,基本满足更新、改造的出租汽车用气需要。三是以2005年7月23日90#油价为基准,当天然气价格与其持平时,启动调价方案和燃油(气)附加方案。
  (三)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打黑”长效联动机制。坚决取缔三轮车、摩托车从事出租客运的行为,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要严厉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物价、交通部门要明确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尽快研究制定《石家庄市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石家庄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记分考核制度》,切实解决出租汽车企业“重收费、轻管理、不服务”的问题,规范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五)落实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为确保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能,根据省有关要求,将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财政、交通部门商定。
  (六)及时发现出租汽车行业的不稳定苗头,果断处置群体性事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掌握群体性事件苗头、动向,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最大努力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工作预案,做到信息灵敏、报告及时、政令畅通。对少数出租汽车司机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财产和群众人身安全等行为,政法部门要及时介入,依法处置,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石家庄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朱浩文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郭清常        市委副秘书长
  凌青利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张石余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强          市交通局副局长
  郑巍          市信访局副局长
  王铁英        市财政局副局长
  卢金保        市物价局副局长
  路国庆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文素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高会民        市地税局副局长
  韩秀华        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强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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