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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2 生效日期: 2000-05-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综[2000]167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并有关县(市、区)物价局:
  随着价格监测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在为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引导消费,扩大内需,调控市场物价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保证价格监测制度的严格执行,保证价格监测数据采集和报送及时、准确、全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经调(2000)277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建立贵州省价格监测调查证制度
  为保证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决定建立我省价格监测调查证制度。
  价格监测调查证是价格监测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赋予的权利和执行价格监测工作的证件,持证人员在执行价格监测任务时要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被监测单位要积极配合。
  贵州省价格监测调查证颁发范围为:省及各地州市物价局负责价格监测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国家计委确定的贵州省四个粮食价格监测点以及我省十八个主要商品价格监测点负责价格监测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
  价格监测调查证由贵州省物价局统一制作、核发和管理。

  二、确认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根据《通知》要求,请担负监测任务的物价局(包括国家计委确定的价格监测点、粮食价格监测点以及我省十八个价格监测点)再次确认定点价格监测单位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为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定点监测单位一经确认,就不能更改。如果出现特别情况(如定点监测单位撤消等)需要更改,必需上报省物价局核实。

  三、价格监测调查证制度的建立和定点价格监测单位的认定是保证价格监测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物价局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以保证价格监测任务能够高质量的完成。

    四、请上述单位在6月20日前将价格监测调查证人员统计表及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备案表上报贵州省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
附:1、《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略)
  2、《价格监测人员统计表》(略)
  3、《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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