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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 2004-07-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专营广告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九条修改为:“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属中央在湘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属其他单位的,向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三、删去第十条。

  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二款。

  五、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设计、制作、发布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查验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

  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二款。

  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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