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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湖、百花湖区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2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加强两湖污染综合治理,防治含磷污水对两湖的污染,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源水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在两湖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只能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本通告所称的无磷洗涤用品是:各类无磷织物洗涤剂(无磷洗衣粉、无磷液体洗涤剂、无磷皂粉、无磷洗衣膏等)、无磷餐具洗涤剂、无磷工业洗涤剂以及其客观存在无磷洗涤辅料等产品中总五氧化二磷含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洗涤用品。

  二、在两湖区域生产、销售无磷洗涤用品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代理商,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无磷洗涤用品的有关资料(含标准)和产品实样,由其安排法定检验机构按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经检测达到规定要求的,由省环境保护局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不予登记。
  经核准登记,取得省环境保护局发放的环境保护标志,并在其产品外包装(最小销售单元)正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或加贴环境保护标志后,方可在两湖区域生产、销售无磷洗涤用品。

  三、两湖区域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区域内销售和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两湖区域销售洗涤用品的市场管理,对销售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应予注明“无磷洗涤用品”,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按超越经营范围依法查处。

  五、无磷洗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含磷洗涤用品冒充无磷洗涤用品,或者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生产厂家、批发商、代理商生产、销售不合格无磷洗涤用品两次以上的,由省环境保护局撤销其登记,收回环境保护标志,并禁止其在两湖区域内继续生产、销售无磷洗涤用品。

  七、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在两湖区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造成水污染的,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八、两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并有责任保护两湖饮用水资源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在两湖区域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九、本通告规定的两湖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环境保护局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后公告。
2000年2月12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通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湖、百花湖区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第二条规定,在两湖区域内生产销售无磷洗涤用品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代理商,必须于2000年5月25日前向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贵阳市遵义路83号,联系电话:5829576)。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方可在红枫湖、百花湖流域范围内生产、销售无磷洗涤用品。2000年5月16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公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湖、百花湖区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第九条规定,特公布在两湖区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具体范围:
一、红枫湖区域范围:1、红枫湖后五水洞附近约0.05平方公里范围;2、南湖水域及其沿湖陆域1000米范围;3、除1、2范围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5000米及沿河、湖陆域2000米范围。
二、百花湖区域范围:1、百花湖贵铝一级泵房附近约0.05平方公里范围;2、以取水点为中心,水域上游2500米,下游2000米,取水点东部500米,西部2000米,沿湖陆域1000米范围;3、除1、2范围以外的其他水域和河流入湖口上溯3000米,沿河、湖陆域2000米范围。
20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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