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建便函[2007]4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提高中西部等贫困地区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环保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根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4】3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07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2007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县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能力建设。具体包括:
(一)按照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中的标准化建设标准(县级3级标准),主要是环境监察现场执法交通工具、执法取证设备购置。
(二)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本专项和减排专项没有补助过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以及近三年补助过但能力仍然薄弱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
(三)支持区域有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工业园区密集地区、重污染企业集中地区。
(四)对巢湖、滇池流域监察执法能力给予适当倾斜。
二、具体要求
(一)中西部各省(区、市)在掌握本地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装备实际配备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支持重点和标准化建设要求,提出当年补助计划申请。
(二)对于未执行《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财建[2003]64号)和经费未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联合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申请报告以及2007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
申请报告内容:(一)申请专项资金的环境监察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如编制数、编制内实有人数、在职人数等;经费保障情况,如预算安排、上级补助、其它收入等;执法设备配备情况,如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相应标准应配数、已配数、购置时间、使用情况等;(二)以前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形成的设备详细情况;(三)申请2007年专项资金的理由(执法范围、重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等);(四)申请经费详细预算;(五)申请专项资金的环境监察机构编制批复文件复印件,如未单独设立环境监察机构,请附承担环境监察任务处室的机构设立文件复印件(含编制情况);(六)当地财政、环保部门签署的意见;(七)其他。
四、申报要求
(一)省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与以前年度已报送材料不符的,本年度不予安排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省(区、市)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申报材料请务必于8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报环保总局。并附附表软盘(软盘为3寸盘,表格为Excel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请邮寄至: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与资源处收(邮 编:100820)
(联系人:向弟海 联系电话010-68552874 )
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预算处收(邮 编:100035)
(联系人:张毅 联系电话:66556122 传真:66556136
电子信箱:ysch@sepa.gov.cn)
(注:申报材料请分别寄至相关处室,勿寄至联系人本人)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环境保护总局规划财务司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