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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计算机教育工程相应提高实施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0 生效日期: 2000-01-10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价行事[2000]第25号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计算机教育工程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20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对中小学、职业中学、师范学校、成人中专等实施“计算机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把计算机教学作为中小学教育的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为此,省政府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并设立“工程办公室”。为顺利完成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工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工程”实施学校相应提高其杂费、学费。经研究,拟从2000年3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省会城市,地(州、市)政府所在地的中小学学校(含职业中学、师范学校、成人中专,下同)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期相应提高50-60元;
  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小学学校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期相应提高30-50元;
  三、乡镇中小学学校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每生每学期相应提高25-35元。
  以上收费对象是指按黔府办(1999)120号文件确定的年级上机的学生,其他学生不在此范围。实施“工程”的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这次提高的杂费、学费,原则上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也减免因“工程”需要而提高的学费、杂费。
  省工程办根据需要必须提取的费用,应报经省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专项管理,严格支出。
  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长及社会的承受能力具体核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特别是我省今年已调整教育收费标准,一定要实事求是,做好对黔府办发(1999)120号文件的宣传工作。实施“工程”有困难的学校可安排在第二批、第三批启动。各级政府可从财政等各方面给予“工程”的推广适当资助。机型选择及机量确定也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考虑。总之,实施推广“工程”既要有紧迫感,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工程”学校所收取的费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工程”学校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为了保证“工程”的有序进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计算机教育工程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20号)规定开展“工程”的学校必须报经省计算机教育工程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工程”并实施收费的学校,各级物价、财政部门一律视为乱收费,依法查处。“工程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9)120号文件规定的“四统一”原则开展工作。
  收取的费用,应作为新开设的计算机教育课程的成本补偿,主要用于教学建设及教师培训、软件配备、教育教学管理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视为违纪违法,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省内各中专、中技、厂矿企事业附属中小学参照执行。
  高等学校也要贯彻计算机教育工程,所需费用从现行学费中开支,不再另外提高学费的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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