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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0 生效日期: 2011-01-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办函[20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各市、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为各市、县政府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10〕5号)、《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0〕153号)等文件提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编制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年度完成情况。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考核指标分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农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含农田水利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九项指标(见下表),由表中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序号
项目
分值
牵头部门
1
公共基础设施规划编制
10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100
省农业厅会省水利厅
3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00
省交通运输厅
4
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100
省发展改革委
5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10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环境保护厅
6
公共教育设施建设
100
省教育厅
7
公共卫生设施建设
100
省卫生厅
8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100
省文化厅牵头会同省广电局、体育局


  省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考核项目和相应分值制定考核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2010年度进行预考核,由省直各部门根据《201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各相关部门2010年初分解下达的工作任务,于2011年2月底前对各市、县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将结果报省府办公厅(督办处)。考核结果作为2011、2012年考核结果的参考,不通报全省。

  

  2011、2012年度考核,由省直各相关部门分别于2011、2012年2月底前制订本年度各市、县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指标,由省府办公厅(督办处)汇总并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给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次年2月底前由省府办公厅统一安排省各牵头部门负责对各地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省府办公厅(督办处)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有关部门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对考核总分达到640分以上、每单项分值不低于75分的市、县,报省政府审定后给予插“红旗”,并将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

  

  2012年后,将根据考核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制度,每年考核一次。

  

  四、工作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明确每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督促所属各县(市)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协助做好考核、抽查工作。

  

  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对年初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尽可能量化清晰,加强协调,帮助市县政府解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需省的层面解决的问题,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提出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并配合省府办公厅做好考核结果的抽查工作。省各部门已经实施和即将实施的考核项目,要与本考核办法相结合同步进行考核,避免重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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