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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 2007-06-12
发布部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文号: 国机采字[2007]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库司同意,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电梯实行定点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八家电梯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范围
  自2007年7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用户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电梯,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
  二、定点供应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电梯定点供应商(附件一),其资格有效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附件二)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所需电梯的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
  定点供应商及其产品详细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电梯定点采购”栏目查询。如定点供应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电梯前,应明确数量、用途、相关尺寸、装饰、梯速、载重、层站等电梯参数。定点供应商可免费提供电梯咨询服务,但对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标。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电梯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下同),可从定点供应商中直接确定,但应就采购价格进行谈判。
  2.单次采购金额在30万元至120万元的(含120万元,下同),应选择3家以上定点供应商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选取方法由各用户单位自行确定,但最终报价时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补齐3家供应商进行报价。成交供应商由采购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审方法确定。待成交后,由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审核及验收单的下载
  各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成交供应商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zycg.gov.cn),进入电梯验收单管理子系统,详细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验收单》(附件三,以下简称《验收单》)。供应商填写完成后,各单位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填写的《验收单》进行确认,网上提交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网上审核确认后,采购单位即可下载打印《验收单》。网上操作的相关事宜,采购单位可咨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服务热线电话:010-83083574/84/49。 
  (五)结算
  各单位应按双方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四、监督管理
  在电梯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四)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投诉。采购中心在收到传真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各单位投诉情况,淘汰违规的定点供应商。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电梯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电梯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系电话:83084958 83084821(传真)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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