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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12 生效日期: 1989-04-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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