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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烟叶生产购销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 2003-12-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3]47号
各市州及产烟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为控制烟叶总量,优化生产布局,提高烟叶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确保我省烟叶生产平稳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2004年烟叶生产购销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产烟区要在控制规模和总量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生产布局,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种植、收购计划组织生产,不允许超种超收。同时,又要根据2004年面临的新形势、做好烟农的工作,按计划种足种好,确保计划完成。种植、收购计划继续向生产投入大、技术水平高、烟叶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区集中,并逐步过渡到按订单下达种植、收购计划。对重点产烟县市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2004年烤烟主产市州仍是郴州市、永州市、衡阳市、长沙市、常德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年收购量3万担以上的重点产烟县市,分别是桂阳县、嘉禾县、永兴县、宁远县、新田县、蓝山县、江华县、江永县、衡南县、耒阳市、浏阳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龙山县、永顺县、凤凰县。重点产烟区要实现规模种植,充分保证省内烟厂的烟叶需求,支持省内卷烟工业的发展。湘南、湘中和湘西北的非重点产烟县市区要坚决压缩年收购量在5000担、4000担、3000担以下的乡镇。2004年全省种植、收购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各产烟区。
  二、各产烟区要严格执行烟叶生产收购合同制,按照国家计划在烟叶移栽前要与烟农签订产购正式合同,合同收购量要根据当地单产水平约定种植面积。对种植面积不足3亩、烤房不合标准的农户不予签订合同;对上年度签订了产购合同而没有履行合同的农户不予签订合同。产购合同要实行微机管理,收购期间严格对照合同收购,无合同或者越合同种植的烟叶,烟草部门不予收购。
  三、烟叶主产区要加大生产投入,烟农、烟草部门、地方政府要按照4:2:1的投入比例,确保每亩投入标准不低于300元。生产投入资金要在产前集中到位,并向重点基础建设、实用技术推广等环节倾斜。烟草部门对烟农的生产补贴标准:C1F、C2F、C3F、C1L、C2L、B1F、B1L、H1F、B1R、X1F等级烟叶,平均每担二价区补贴75元,三价区补贴95元;B2F、C3L、C4L、C4F、X1L、H2F、X2F等级烟叶,平均每担二价区补贴60元,三价区补贴80元;B2L、X2L、X3F、B3F、B2R等级烟叶,平均每担二价区补贴40元,三价区补贴60元。实行产前承诺,产后以同等价值的烟用肥料兑现。
  四、根据卷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烟叶市场形势,对GY1、GY2、CX2K、B2K、B3K、B4L等级烟叶不予收购。确有国内或出口需求,按照以销定购的原则组织收购。
  五、继续实行烟叶质量和市场管理奖励政策。经省质检组抽查,等级合格率80%以上,市州、县市区政府从每担上中等烟叶中提取5元奖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掌握,用于奖励为烟叶生产、收购和市场管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包括烟草部门)。
  六、继续加大厂县联办优质烟叶基地的力度。长沙、常德、郴州、零陵四大烟厂要维持原有的基地投入水平,适当扩大基地规模,2004年的省内烟厂基地烟叶调拨量要达到所需省内烟叶的80%以上。基地产区要进一步提高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按卷烟配方要求组织烟叶生产,不断改进烟叶质量。非基地产区要采取积极措施,以优惠的条件、诚实的信誉吸引省内外烟厂来联办基地。
  七、烟叶由市州烟草公司统一经营。按照销售收入计征的防洪保安基金等不重复计算,只在产烟区县市区一道环节征收。
  八、继续按烟叶收购价提取1%的技术改进费,按每担烟叶提取10元建站费,省烟草公司按调拨基价从省内收购的烟叶中提取1%的管理费,专项用于烟叶生产、科研、技术推广和标准化烟草站建设。各烟厂从省外调入的烟叶,由省中烟工业公司按每担10元收取管理费,用于烟叶科研和基地建设投入。
  九、市州和县市区烟草公司、烟厂用于扶持烟农烟叶生产方面的育苗、地膜、烤房、肥料、农药等补贴,标准化烟草站建设和烟田设施建设等生产性投入,进入生产成本核算。
  十、烟叶检疫在生产环节进行,购销加工环节免予检疫。
  十一、晾晒烟参照烤烟的生产购销政策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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