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办法函[2007]59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你部转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请示》(财税〔2007〕62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根据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前,已取得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否登记,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该款所规定的低税率过渡优惠和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应适用于这类企业,建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中加入上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